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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前任经理人及前任董事长等人,经台湾高等地方法院 宣判之说明

序号

2

发言日期

2020-04-10

发言时间

13:51:03

发言人

林逸洲

发言人职称

协理

发言人电话

(03)579-5222

主旨

本公司前任经理人及前任董事长等人,经台湾高等地方法院 宣判之说明

符合条款

第 2款

事实发生日

2020-04-10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前任财务长陈仁宪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台湾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05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号
4.事实发生日:109/04/10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本公司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前任财务长陈仁宪,因被诉违反证券交易法乙案, 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处有期徒刑参年捌月。前任财务长陈 仁宪处有期徒刑贰年,缓刑伍年,并应於判决确定后六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 台币伍拾万元。
6.处理过程:当事人已委请律师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一切正常,不受该诉讼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当事人已委请律师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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