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发言日期 |
2015-11-04 |
发言时间 |
17:33:18 |
发言人 |
林逸洲 |
发言人职称 |
协理 |
发言人电话 |
(03)579-5222 |
主旨 |
本公司前经理人及前任董事长...等人,经台湾高等法院宣判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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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款 |
第 2款 |
事实发生日 |
2015-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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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法院名称、处分机关及相关文书案号: 当事人:前任陈平章协理、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前任财务长陈仁宪 法院名称:台湾高等法院 相关文书案号:102年金上诉字第24号 2.事实发生日:104/11/04 3.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本公司前任陈平章协理、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前任财务长陈仁宪,因被诉违反证券交易法乙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前任陈平章协理处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缓刑?年。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处有期徒刑肆年,并科罚金新台币壹仟万元,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壹年之日数比例折算。 前任财务长陈仁宪处有期徒刑贰年贰月。 4.处理过程:当事人已委请律师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5.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一切正常,不受该诉讼影响。 6.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当事人已委请律师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7.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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