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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前经理人及前任董事长...等人,经台湾高等法院宣判之说明

序号

1

发言日期

2015-11-04

发言时间

17:33:18

发言人

林逸洲

发言人职称

协理

发言人电话

(03)579-5222

主旨

本公司前经理人及前任董事长...等人,经台湾高等法院宣判之说明

符合条款

第 2款

事实发生日

2015-11-04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法院名称、处分机关及相关文书案号:
当事人:前任陈平章协理、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前任财务长陈仁宪
法院名称:台湾高等法院
相关文书案号:102年金上诉字第24号
2.事实发生日:104/11/04
3.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本公司前任陈平章协理、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前任财务长陈仁宪,因被诉违反证券交易法乙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前任陈平章协理处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缓刑?年。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处有期徒刑肆年,并科罚金新台币壹仟万元,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壹年之日数比例折算。
前任财务长陈仁宪处有期徒刑贰年贰月。
4.处理过程:当事人已委请律师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5.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一切正常,不受该诉讼影响。
6.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当事人已委请律师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7.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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