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15-11-04 |
發言時間 |
17:33:18 |
發言人 |
林逸洲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3)579-5222 |
主旨 |
本公司前經理人及前任董事長...等人,經臺灣高等法院宣判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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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2款 |
事實發生日 |
2015-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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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前任陳平章協理、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金上訴字第24號 2.事實發生日:104/11/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任陳平章協理、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前任陳平章協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年。前任董事長陳錦溏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前任財務長陳仁憲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4.處理過程: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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