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0-11-05 |
發言時間 |
19:29:45 |
發言人 |
林逸洲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3)579-5222 |
主旨 |
本公司接獲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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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2款 |
事實發生日 |
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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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 4.事實發生日:109/11/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AIG)以「合邦公司前董事長 陳錦溏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遭檢察官起訴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對陳錦溏等人及合邦公司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合邦公司 即依於AIG投保之「友邦產險董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保單,向AIG申請民事訴訟程序 中委請律師提供抗辯之服務之律師酬金(抗辯費用)、上訴二審裁判費及二審與投保中心 和解之和解賠償金,AIG於陳錦溏獲判有罪確定前合計已付1162萬1393元。陳錦溏違反 證券交易法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AIG依保單第六條除外不保事項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十一項第(二)款約定,主張投保中心對合邦公司提起之 民事求償訴訟已確定屬於保單除外不保事項,故AIG對於合邦公司因受投保中心求償所 生各項費用損失與民事賠償責任等,均不負保險理賠給付責任」為理由,依民法第179 條、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合邦公司返還前述已付1162萬1393元及自104年1月7日起之 法定利息。 6.處理過程:依法聲明異議。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擬依法聲明異議,最大可能損失金額為新台幣14,714仟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聲明異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