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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乙事

序號

1

發言日期

2020-11-05

發言時間

19:29:45

發言人

林逸洲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9-5222

主旨

本公司接獲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乙事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2020-11-0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
4.事實發生日:109/11/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AIG)以「合邦公司前董事長 陳錦溏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遭檢察官起訴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對陳錦溏等人及合邦公司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合邦公司 即依於AIG投保之「友邦產險董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保單,向AIG申請民事訴訟程序 中委請律師提供抗辯之服務之律師酬金(抗辯費用)、上訴二審裁判費及二審與投保中心 和解之和解賠償金,AIG於陳錦溏獲判有罪確定前合計已付1162萬1393元。陳錦溏違反 證券交易法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AIG依保單第六條除外不保事項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十一項第(二)款約定,主張投保中心對合邦公司提起之 民事求償訴訟已確定屬於保單除外不保事項,故AIG對於合邦公司因受投保中心求償所 生各項費用損失與民事賠償責任等,均不負保險理賠給付責任」為理由,依民法第179 條、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合邦公司返還前述已付1162萬1393元及自104年1月7日起之 法定利息。
6.處理過程:依法聲明異議。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擬依法聲明異議,最大可能損失金額為新台幣14,714仟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聲明異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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