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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前任董事長經最高法院判決之說明

序號

2

發言日期

2020-08-19

發言時間

16:25:47

發言人

林逸洲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9-5222

主旨

本公司前任董事長經最高法院判決之說明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2020-08-1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前任董事長陳錦溏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
4.事實發生日:109/08/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3月27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105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51、2911、7716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6.處理過程:本公司依規定於重大訊息公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規定於重大訊息公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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