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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3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 剩餘額度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

序號

2

發言日期

2015-03-23

發言時間

16:45:54

發言人

林逸洲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579-5222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3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 剩餘額度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

符合條款

第 16款

事實發生日

2015-03-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4/03/23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
3.變動原因:
1.本公司於103年6月27日股東常會通過,於不超過參仟萬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於股東常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2.未募集之剩餘額度10,900,000股,於剩餘期限內亦無法繼續辦理。
未募足之款項不影響原計劃之執行,依私募相關規定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提請股東常會報告。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不適用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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