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8 |
發言日期 |
2023-03-24 |
發言時間 |
20:49:11 |
發言人 |
林逸洲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3)579-5222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111年第4季合併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 無保留意見、強調事項-重大未決訴訟段落之查核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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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30款 |
事實發生日 |
2023-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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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2/03/24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合併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 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合併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 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合併公司 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重大未決訴訟 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邦公司)對前總經理及三家供應商(以下 簡稱前總經理等)提起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附帶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合邦 公司與主要股東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春公司)簽訂「借款暨 債權讓與契約書」及相關增補協議,合邦公司將對前總經理等部分債權讓予多春 公司,請參閱財務報表附註二十八(二)及三十三(二),本會計師並未因此修正 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併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 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一、應收款項及收入認列 有關應收款項及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六)及(二十) ;應收款項明細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八(一);收入明細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二十一。 事項說明: 合併公司自民國111年起係以銷售半導體材料為營運之主要收入來源, 而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在於應收款項及收入認列之真實性,因營業收入涉及管理 當局之經營績效,且公司之銷售客戶集中度過高,管理階層可能未依規定提早 或遞延認列收入以達成預期淨利,或虛構交易內容,造成營業收入可能存在重大 誤述,連帶影響應收款項餘額之真實性,故本會計師將應收款項及收入認列之 測試視為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瞭解並測試合併公司之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內部控制,評估該控制預防 並偵測收入認列之錯誤及舞弊情形。 ˙對應收款項及收入認列執行分析性覆核程序,評估前項應收款項合理性及收入 是否認列於適當期間。 ˙對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執行控制測試,評估該控制預防並偵測收入認列之錯誤 及舞弊情形。 ˙執行應收款項及收入認列之證實測試,抽樣核對銷貨訂單、商業發票、出庫單 及匯款證明等相關文件,並針對銷售系統資料與總帳分錄進行核對,以評估合 併公司之應收款項及收入認列政策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進行期末應收款項餘額發函詢證,以確認交易是否真實及正確。 二、個別評估之其他應收款減損 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二十);其他應收款明細 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八(二)及二十八(二)。 事項說明: 合邦公司於民國108年12月間,受香港群眾運動事件影響,致供應商遲延交付 貨物,合邦公司之股東多春公司未免合邦公司因此受有重大損害及保障員工及 股東權益,與其簽訂「借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書」及相關增補協議,同意於美元 22,371仟元(折合新台幣約693,046仟元)範圍內對供應商之債權,部分轉讓予 多春公司以支應供應商遲延交貨產生之損失。截至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 止合邦公司對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款餘額分別為新台幣0仟元及 169,218仟元,分別占個體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之0%及77%,其性質及金額對個體 財務報表係屬重大,故本會計師將其他應收款減損之評估視為查核最為重要事項 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瞭解及評估合邦公司應收款項減損評估之相關政策、內部控制及處理程序。 ˙評估管理階層採用估計未來可能結果及方法之合理性。 ˙取得帳上重大應收款之資料,並評估相關重要資訊之關聯性。 ˙取得應收款之回函,確認期末餘額之正確性,評估及瞭解其可回收性,並持續與 管理階層溝通,注意最新之發展情況。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表 合邦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1年及110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 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 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併 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併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 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 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 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 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 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 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合併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 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 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 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併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合併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合併財 務報表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 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辯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併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 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 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 簽證會計師:詹定勳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00021827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 簽證會計師:邱雲超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80334034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2/03/24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