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发言日期 |
2020-11-05 |
发言时间 |
19:29:45 |
发言人 |
林逸洲 |
发言人职称 |
总经理 |
发言人电话 |
(03)579-5222 |
主旨 |
本公司接获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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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款 |
第 2款 |
事实发生日 |
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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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合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09年度司促字第9944号 4.事实发生日:109/11/05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新加坡商美国国际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下称AIG)以「合邦公司前董事长 陈锦溏等违反证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遭检察官起诉后,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 人保护中心(下称投保中心)对陈锦溏等人及合邦公司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合邦公司 即依於AIG投保之「友邦产险董监事及经理人责任保险」保单,向AIG申请民事诉讼程序 中委请律师提供抗辩之服务之律师酬金(抗辩费用)、上诉二审裁判费及二审与投保中心 和解之和解赔偿金,AIG於陈锦溏获判有罪确定前合计已付1162万1393元。陈锦溏违反 证券交易法案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在案,AIG依保单第六条除外不保事项第一项第(一) 款及第七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十一项第(二)款约定,主张投保中心对合邦公司提起之 民事求偿诉讼已确定属於保单除外不保事项,故AIG对於合邦公司因受投保中心求偿所 生各项费用损失与民事赔偿责任等,均不负保险理赔给付责任」为理由,依民法第179 条、第182条第2项规定请求合邦公司返还前述已付1162万1393元及自104年1月7日起之 法定利息。 6.处理过程:依法声明异议。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 本公司拟依法声明异议,最大可能损失金额为新台币14,714仟元。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声明异议。 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