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2 |
发言日期 |
2020-08-19 |
发言时间 |
16:25:47 |
发言人 |
林逸洲 |
发言人职称 |
总经理 |
发言人电话 |
(03)579-5222 |
主旨 |
本公司前任董事长经最高法院判决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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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款 |
第 2款 |
事实发生日 |
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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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前任董事长陈锦溏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09年度台上字第2476号 4.事实发生日:109/08/19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本公司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因被诉违反证券交易法乙案, 不服台湾高等法院中华民国109 年3月27日第二审更审判决 (105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号,起诉案号:台湾新竹地方 检察署97年度侦字第2851、2911、7716号),提起上诉, 经最高法院判决:上诉驳回。 6.处理过程:本公司依规定於重大讯息公告。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一切正常,不受该诉讼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规定於重大讯息公告。 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