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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前任董事长经最高法院判决之说明

序号

2

发言日期

2020-08-19

发言时间

16:25:47

发言人

林逸洲

发言人职称

总经理

发言人电话

(03)579-5222

主旨

本公司前任董事长经最高法院判决之说明

符合条款

第 2款

事实发生日

2020-08-19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前任董事长陈锦溏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09年度台上字第2476号
4.事实发生日:109/08/19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本公司前任董事长陈锦溏,因被诉违反证券交易法乙案, 不服台湾高等法院中华民国109 年3月27日第二审更审判决 (105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号,起诉案号:台湾新竹地方 检察署97年度侦字第2851、2911、7716号),提起上诉, 经最高法院判决:上诉驳回。
6.处理过程:本公司依规定於重大讯息公告。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一切正常,不受该诉讼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规定於重大讯息公告。
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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