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15-03-23 |
發言時間 |
16:45:54 |
發言人 |
林逸洲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3)579-5222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3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 剩餘額度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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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16款 |
事實發生日 |
2015-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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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4/03/23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 3.變動原因: 1.本公司於103年6月27日股東常會通過,於不超過參仟萬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於股東常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2.未募集之剩餘額度10,900,000股,於剩餘期限內亦無法繼續辦理。 未募足之款項不影響原計劃之執行,依私募相關規定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提請股東常會報告。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不適用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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