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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前任經理人及前任董事長等人,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宣判之說明

序號

2

發言日期

2020-04-10

發言時間

13:51:03

發言人

林逸洲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579-5222

主旨

本公司前任經理人及前任董事長等人,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宣判之說明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2020-04-1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09/04/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任董事長陳錦溏、前任財務長陳仁憲,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 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前任董事長陳錦溏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前任財務長陳 仁憲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拾萬元。
6.處理過程: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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